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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某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检察监督案
时间:2023-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冯某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生工伤,经诊断为右下肢挤压伤、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以及尿道损伤,构成伤残四级,某区医保中心向冯某某一次性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0668.05元。用人单位为冯某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至2016年7月,8月份以后断缴冯某某缴纳的工伤保险,某区医保中心亦未支付之后的伤残津贴。

冯某某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泉市医保中心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一、二审判法院均以“不能证明向用人单位要求过支付伤残津贴,并被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且在先行支付要求提供的材料中未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市检察院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该判决判决书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存在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决定依职权对该案启动监督程序。通过阅卷审查,阳泉市院初步认为冯某某符合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条件,某区医保中心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二、活动开展过程

1.审查办理。承办检察官调取并审阅了两级法院的全部案件材料,询问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级到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已经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法退出工作岗位,企业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即使工伤事故后企业发生断缴,各项工伤待遇均应先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本案中某区医保中心存在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等程序性违法。鉴于这种情况,市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参与听证,借助“外脑”实现精准监督。

2.听证准备。针对本案疑难复杂的案情,市检察院邀请了五名听证员参加听证,涉及劳动争议法律专家、人大代表、律师和人民调解员等群体,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专门邀请了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评议,共同为工伤职工权利保护建言献策。 会前,听证员提前拿到案情材料,充分掌握案情,为听证会做好准备。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阐述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总结出的三个焦点问题。第一、某区医保管理中心是否有效发挥为企业和职工解决后顾之忧的社会保险职能,在企业断缴工伤保险后不再负担冯某某的工伤津贴的行政决定是否有效。第二、某区医保管理中心有无对2016年8月后的冯某某工伤津贴进行支付的义务,对其先行支付的申请以“未按要求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证明材料”为由作出不予认可的行政决定是否错误。第三、某区医保管理中心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违法情形以及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听证会历时三个多小时,受邀参加此次听证会的听证员对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提问,承办检察官会同听证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解释和释法说理。

听证评议过程中,听证员就听证事项和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和深入分析,并逐一发表评议意见,五名听证员一致认为某区医保中心理应负责支付冯某某的工伤待遇,与企业断缴与否并无关系。针对冯某某材料不全的情况,某区医保管理中心未向冯某某明确告知其应补充的材料内容,而不能仅以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为由,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听完听证员的听证意见,某区工伤保险中心承诺(机构改革后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将重新审查这个案子。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先行为冯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三万元,以解决其因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后续手术治疗的燃眉之急,又帮助冯某某家属再次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了申请支付的请求。针对听证会评议的行政单位不当履职,检察机关制发了改进工作类的检察建议,分管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多次赴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等行政单位督促其纠正违法。经过释法说理,保险经办机构最终采纳检察建议,承认其确实存在履职不当。冯某某符合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该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冯某某及家属将感谢信和锦旗来到检察院,表达对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感激。阳泉市院特邀请两名参加过本案听证会的听证员受邀参与见证。

三、工作成效

本案系检察机关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以止于至善的能动履职,借力听证“外脑”,实质性化解的一起行政争议案件。为找准案情症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改变以往就案办案的传统办案模式,召开公开听证会对案件进行多方“会诊”,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法合理的纠纷化解途径。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办理和公开论证,确保了所制发检察建议的严谨规范、切实可行。并通过强化跟踪问效,最终督促行政单位变更其错误的行政决定,为工伤职工足额发放伤残津贴,实现了这一行政争议案件的实质性化解。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有力推动了溯源治理,充分彰显了检察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办理该案所撰写的《企业停产,谁来支付工伤保险》刊登在11月17日《检察日报》11月17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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