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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至上 发挥人民力量】霍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监督案
时间:2023-09-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2005年7月14日,被告刘某某无证驾驶被告王某某所属小轿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霍某某相撞,造成霍某某受伤。被告负全责。经伤情鉴定:“霍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侧颞顶部硬膜下积液,遗留轻度智力缺陷,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为伤残七级;致右小腿多段粉碎骨折,遗留右膝踝关节活动受限,右下肢功能丧失26%,为伤残九级”。法院判决赔偿霍某某受伤时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等费用且执行完毕。虽然费用已到位,在霍某某坚持后续治疗的情况下,身体一直没有完全恢复,并且受伤部位的病情继续恶化,进一步引发了脊髓方面的疾病。七年间霍某某先后六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鉴定,确认其新增病症与当初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法院多次向司法鉴定机构送检,司法鉴定机构均以因原告霍某某送检病历多次诊断为“脊髓病变性质待查”、“脊髓占位性病变性质待查”、“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为由终止了原告的委托,法院也以无法鉴定为由驳回其诉讼理由。霍某某于2021年1月份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经审查,该案符合受理条件,于当日决定受理。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和听证过程

1.审查办理。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调取并审阅了两级法院的全部案件材料,询问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审查,案件事实及案件过程基本与案情描述的一致。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人民法院在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形下,是否应当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并作出合理判断,而不仅仅是因无法鉴定,就认定申请人霍某贵新增疾病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了消弭矛盾,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市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以第三方中立、专业的角度来辅助检察机关作出决定。

2.听证准备。该案是由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后续赔偿的争议,案情复杂,专业性强,而且由于申请人曾经多次起诉被驳回,情绪很大,矛盾化解难度大。因此检察机关在选择听证员方面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考虑。经过与市司法局的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决定由人民监督员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来参与监督本案,并担任本案的听证员。王某甲是阳泉某医院的胸外科副主任,专业性强;张某某是一位社会热心人士,熟悉社情民意;王某乙是一名律师,法律型专业人士。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本院事先拟定了听证方案、调查核实提纲等,并向人民监督员提前推送了简要案情。人民监督员接到邀请后,很快与检察机关承办人取得联系,就听证会召开的具体步骤、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确认,并就本案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等重点监督事项进行了深入了解,以高度负责和主动作为的精神做好监督准备工作。

3.听证过程。2021年3月23日市检察院在本院听证室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担任主持人。主持人先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陈述了本方的意见,接着3名人民监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问。由于提前做了充分的准备,人民监督员王某甲作为医疗方面的专家在会上对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后续损害、新增疾病的病因、病历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同时也对书面材料中存在的疑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问。经过王某甲条分缕析的发表意见,案件事实越来越清晰。听证员们一致认为在现有证据的支持下,即使在没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也能够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造成的伤害与后续新增疾病存在着因果关系,决定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提请抗诉。

4.听证结果。经过全面审查,市检察院同意并采纳了听证员的意见,认为法院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法院应当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并作出合理判断,认定申请人霍某某新增疾病与交通事故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5.后续工作。市检察院于2021年4月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同意抗诉意见,于2021年7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审查后,指令市中院对该案再审。

三、人民监督员监督成效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及后续医疗问题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越来越突出。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提供有效稳定的司法鉴定而造成社会纠纷也在日益增长。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不仅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问题,也要考虑情理方面的问题,更要本着平息矛盾,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来处理问题。检察机关近年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紧密联系、有机统一起来,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术业有专攻”,引入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员参与案件办理的过程,不仅能够实现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同时也能为检察机关的决定提供第三方中立、专业性的选择,从而促进检察工作不断向高质效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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