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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8-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餐饮企业废弃物非法处置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家餐饮企业违法将餐厨垃圾提供给贵州王某某等人。2007年至今近11年间,王某某等人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使用三轮摩托车从位于我市大连街、滨河新天地、河边街、市第三人民医院周边的37家餐饮企业回收泔水等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在郊区小河村、白羊墅村的养猪场养殖,极易交叉传播病菌,而且养殖场所臭气熏天,环境极其恶劣,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严重损害周边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13日,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群众举报,依法调查有关餐饮企业违法处置泔水等餐厨垃圾相关情况。并对城区义井镇小河村、白羊墅村泔水流入养猪场所进行调查,查实泔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养猪的违法事实。阳泉市人民检察院遂于10月25日向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阳泉市开发区相关餐饮及养猪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处置存在的问题,确保餐饮、食品安全。又于11月6日向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相关餐饮及养猪场所泔水等餐厨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置存在问题。同时,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将违法使用泔水养猪线索交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城区农委、城区义井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

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认真进行检查核实,明确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同时对城区、开发区74家餐饮等单位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消除一切可能存在的危害餐饮安全隐患漏洞。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收运餐厨垃圾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督促各环卫单位及时将垃圾运至市生活垃圾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同时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和有机废物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现占地约1000平方米圈养近400多头猪的5家非法养猪场已全部取缔,彻底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周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当前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不断挑动着民众原本已脆弱的神经。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这个有力武器,促使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排查处理违法处置餐饮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取缔违法养殖场所,积极推进我市餐厨垃圾和有机废物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该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从源头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体现到检察工作中。

案例二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贸易中心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1998年12月28日,某贸易中心申请用地。1999年1月26日,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分局)以阳土开用字[1999]2号向阳泉市国土资源局请示。2003年10月,阳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开发区西区国有土地3150.08平方米出让给某贸易中心作为新建商贸综合楼项目用地。1999年1月26日,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和某贸易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375元,总额为1181250元。合同签订后,某贸易中心未缴纳土地出让金。2004年7月19日,开发区土地分局将某贸易中心该宗地部分地块1480.94平方米划拨给某幼儿园。据此情况,某贸易中心实际欠缴土地出让金为375元/平方米×(3150.08平方米-1480.94平方米)=625927.5元。

1999年至2015年,开发区土地分局既未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未解除合同,收回土地。2015年3月,开发区土地分局向某贸易中心邮寄发出催缴欠款通知书,催缴欠款通知书被退回。至本案2017年7月2日立案之日,开发区土地分局未继续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4日向开发区土地分局发出阳城检行公建[2017]02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发区土地分局阳国土资开函[2017]25号复函称,开发区土地分局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关于阳泉市经济开发区某贸易中心欠缴出让金的处理决定》,于2017年7月5日在《山西日报》12版刊登了送达公告。2018年4月28日,阳泉市开发区管委会第十次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开发区土地分局按照1999年签订的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375元/平方米和实际欠缴面积1669.14平方米计算,收缴原某贸易中心土地出让金625927.5元。2018年5月10日,某贸易中心向开发区土地分局缴纳剩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25927.5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山西省首批公益诉讼案件,由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立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全程参与指导,为全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1999年起历经19年的时间,直到2018年5月经检察机关督促才收回了60余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过本案的办理,有利于提高国土部门积极履行征收土地出让金等法定职责的责任意识,对促进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用地秩序,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害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义井河道垃圾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义井河西峪掌村至白羊墅桥河段河道中长期散布着大量居民生活垃圾、废弃物,部分河段恶臭难闻,污水横流,环境状况堪忧,影响河道泄洪能力,对当地居民汛期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之规定。

案件办理过程

义井河流经城区的三个辖区,其中,西峪村至漾泉桥河段河道属于阳泉市城区义井镇政府辖区;漾泉桥至五号桥河段河道属于阳泉市城区南山路街道办事处辖区;五号桥至白羊墅桥河段河道属于阳泉市城区义井街道办事处辖区。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3日向阳泉市城区义井镇政府、阳泉市城区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分别发出阳城检行公建[2018]1号、2号诉前检察建议书,于2018年4月18日向阳泉市城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发出阳城检行公建[2018]3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分别建议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清理辖区河道内的生活垃圾及污染物,彻底改变河道脏乱差现象,确保河道清洁畅通,保障河道防汛安全,促进义井河水生态环境的改善。

收到检察建议后,义井镇政府、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和义井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长制要求,认真制定方案,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整改。义井街道办事处组织11个社区主任、社区专干、街道专干等40余人,联合住建局相关部门人员,共计50余人参加,同时向周边工地协调了三台挖掘机配合,对辖区河道内的生活垃圾、污泥、建筑垃圾等污染物进行了集中清理,累计清理污染物40余吨。义井镇政府组织各村共清运垃圾140多吨,另有专业工程队清理桃河重难点河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700多吨,设置河道围挡10 余处计300米,整修河坝140米,砌筑护坝400米。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对河道的多处积存垃圾进行清理,共清理垃圾15吨。同时加大河道保护宣传,采用微信群、悬挂横幅、社区信息公告栏、宣传黑板等方式,悬挂河道保护条幅5块,设置宣传版面2处,发放河道保护倡议书50多份。至此,义井镇政府、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和义井街道办事处共清理垃圾近900多吨,切实改善了义井河流域的环境。

典型意义

河道既是重要的水利设施,又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义井河由东向西流经阳泉市辖区,是桃河的重要支流。义井河河道治理对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有重大意义。我院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支持行政机关,整治了义井河道脏乱差现象,对促进义井河水生态环境的改善,确保河道清洁畅通,保障河道防汛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四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型煤厂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阳泉市矿区黄石板社区济生矿9号楼对面的某公司型煤厂长期存放煤泥,平时居民区旁边马路上有煤尘,雨雪天煤泥随着雨水雪水通过某公司型煤厂的排水管流到马路上,影响居民出行,污染环境。阳泉市矿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型煤厂煤泥存放、雨雪天排雨水行为,未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6日,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阳泉市矿区环境保护局发出阳矿检行公建〔2018〕1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督促某公司型煤厂对煤泥存放、雨雪天排雨水问题进行整改,改善雨雪天气居民的出行环境,注重整治的效果,并排查类似情况。阳泉市矿区环境保护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集局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要求该公司型煤厂立即对厂区西侧围墙的雨水排水口进行彻底拆除和重新封堵,并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和杜绝对周围居民环境影响。同时,阳泉市矿区环境保护局对周边相关企业也开展了专项排查,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典型意义

本案线索系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在百度“阳泉吧”发现,交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利用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了某公司型煤场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呼应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五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违法占地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将位于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桃坡村承包的16.7亩土地的使用权,擅自转让给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珍宝园小区施工便道及砼拌合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应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但其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9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发出阳郊检行公建(2017)2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按照法律规定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进行监督管理。检察建议发出后,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高度重视,于2017年8月16日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8月26日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阳国土资郊荫营罚字(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相关设施;对违法占地面积36.8亩(合24531.53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245315元(贰拾肆万伍仟叁佰壹拾伍元整)。2017年9月19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缴纳了罚款,郊区国土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相关设施。

典型意义

阳泉市郊区检察院办理的违法占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起步早,准备充分,前期工作扎实有序,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完整,为郊区今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极大的促进了郊区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阳泉市郊区检察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的协调联系,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使国有土地资源得到保护,违法占地的罚款得以追回,维护了国家利益。

案例六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孙某某水源保护区非法养鱼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7年,孙某某与平定县娘子关镇磨河滩村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该村土地利用泉眼中涌出的泉水从事渔业养殖,该鱼池占地156平方米,共有8个鱼池,共约1万余条鱼,地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造成了饮用水水体污染。孙某某在娘子关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渔业,造成饮用水水体污染。平定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职,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平定县娘子关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关停孙宝科渔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管,保护娘子关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源不受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娘子关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关闭渔场,有效的保护了娘子关饮用水资源。

典型意义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的协调联系,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切实保护了娘子关一级水资源保护区的水源,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七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诊所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平定县康某某诊所开始销售“虫草灵芝粉胶囊”。同年7月14日,平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平定县康某某诊所涉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虫草灵芝粉胶囊”的举报后,查封扣押上述产品5盒并进行了快筛,结果那非类呈阳性。经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依法认定送检的虫草灵芝粉胶囊TM金氏康虫草菌丝体灵芝粉样品含有“西地那非”9.06x104 mg/kg和伐地那非8.4mg/kg、他达那非〈2.0 mg/kg。2014年12月4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晋食药监稽函[2014]431号函,依法认定:送检的康某某诊所销售的虫草灵芝粉胶囊TM金氏康虫草菌丝体灵芝粉违法添加有害物质西地那非、伐地那非。本案经平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作出不起诉决定,康某某诊所却至今未受到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9日向平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康某某诊所进行行政处罚。平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平定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做出回复,并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2018年1月10日下达(平)食药监健罚[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核实,平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康某某诊所进行行政处罚,且罚款已经上缴到位。

典型意义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格依法对诊所非法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处罚,促使食药场所依法规范经营。

案例八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非法排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9月,平定县林业局《关于同意平定县某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建设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平林字[2012]69号),同意该公司临时使用平定县冠山镇贵石沟村25亩灌木林地用于排渣,使用年限2年。该公司在该林地排矸后至2017年9月未进行有效治理,造成贵石沟村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等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平定县林业局作为本辖区的主管部门,对于该违法情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致使林地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4日,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平定县林业局发出平检行建(2017)2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恢复林地植被。平定县林业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1、贵石沟村委会指定地点造侧柏;2、某公司承担各种费用,保证造林成功;3、平定县林业局负责监督,确保质量。现植被恢复工作已经完成,平定县贵石沟村委会已签字验收合格,贵石沟村区域林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义

该案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后,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林成功后,有效保护了当地环境,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居住环境,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九 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煤矿公司违法排矸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盂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某煤矿公司存在煤矸石露天堆放、相关环保措施不健全、排矸路线未硬化致使尘土飞扬、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盂县环境保护局作为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未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3日,盂县人民检察院向盂县环境保护局发出盂检行公建[2018]2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及时查处涉事公司的环境违法问题并督促限期整改。盂县环境保护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办公、落实情况。在核实了涉事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盂县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按环评要求规范填埋矸石,建设矸石场配套设施栏杆坝、泄洪渠,盂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整改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该公司投入30万元、组织专业队伍,动用外雇挖掘机12台次、汽车12辆次、装载机12台次,人工160人次,购入并运输石料、沙、水泥共700余方,修缮了拦矸坝、泄洪渠;投入150万元进行植被恢复和农作物试种,其中植被恢复种草4万余平米,种植紫穗槐4万余株,绿网覆盖4万余平米,种植松树1000余株,杨树600棵。截止五月底,矸石填埋厂已长出绿草,90%以上的紫穗槐成活发芽,杨树、松树成活率达98%以上,已初步达到矸石场植被绿色的目标。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盂县检察院仅仅围绕《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点工作领域,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广泛摸排、认真调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办理了一批社会效果好、群众反映佳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向行政机关“施压”,最大限度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借力打力”的效果,督促违法公司及时整改,实现了企业、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赢局面的形成。

案例十 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违法施工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盂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某商业住宅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违法建设施工的情形,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监管主体,虽曾于2015年7月15日对该住宅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后续并未跟进监管,致使该商业住宅项目在无证的情形下一直违法建设施工至2015年12月30日该工程竣工。盂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对该商业住宅项目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3日,盂县检察院向该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出盂检民行建[2017]1号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其针对某商业住宅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同年9月11日,盂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回函盂县人民检察院。回函中称,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盂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高度重视,就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召集项目单位针对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况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要求该项目单位:1、整理好前期有关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手续;2、完善施工过程中有关质保资料;3、完善施工安全、节能等方面资料;4、专项工程资料。8月14日,局机关再次召开局务会议,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住宅项目开发商处以罚款45万元,其中,开发商先行缴纳罚款14万元,施工单位缴纳罚款3万元,剩余部分以房屋抵押,由房管所交易系统锁定,抵押房屋不得进入市场交易,由房管所负责监管,建设单位写出房屋出售后须足额缴纳罚款承诺。2017年8月18日, 该住宅项目的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均足额缴纳了罚款。8月22日,该项目依法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城市建设用地存在“未批先建”现象,严重影响国家管理秩序,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盂县人民检察院以某商业住宅项目典型的违法行为为切入点,向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其进行全面自查,对辖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单位进行集中整治,该处罚的处罚、该取缔的取缔,还建设施工环境以规范,还百姓生活居住以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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