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翟某危险驾驶案被依法判决。
翟某因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然而翟某没有吸取教训,在社区矫正期间,因不遵守监管规定,被社区矫正机构处以训诫一次。教育处罚后,仍不好好珍惜机会,心存侥幸醉酒驾车被查。
盂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这一情况后,对该案件的办理全程跟踪监督,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对翟某暂停社区矫正,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执行监管。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依法快速办理,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我院量刑建议,依法撤销原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对其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应以本案为鉴,珍惜社区矫正的考验期机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社矫期内莫“狂飙”,小心触碰“高压线”,收监执行“铁窗泪”。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