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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陈明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明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明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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